2018年度滁州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57家,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4家,加油站284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8家,零售店1988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7家,经营备案企业12家;金属冶炼企业47家,涉及有限空间工贸企业55家,渉氨制冷企业11家,涉爆粉尘企业82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7家。
二、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500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日天数-国家法定节假日数)×执法人员数量=500个工作日。
说明: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工贸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执法人员总数为2人。
三、非执法工作日的确定(138个工作日)
(一)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1.学习每月每人2天,需要12×2×2=48个工作日;
2.培训每人每年5天,需要5×2=10个工作日;
3.考核全年每人3天,需要3×2=6个工作日;
4.工作会议每月每人1天,需要12×1×2=24个工作日。
(二)病事假
每人每年3天,合计3×2=6个工作日。
(三)参加党群活动
每人每月1天,需要12×1×2=24个工作日。
(四)指导下级机关工作
每年每人10天,合计10×2=20个工作日。
四、其它执法工作日的确定(280个工作日)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平均每月3家,由2人审查申报材料、信息输入、归档(各需1天),2人现场复核(各需0.5天),合计(1×2+0.5×2)×3×12=108个工作日。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全年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共30个次,由2人审查申报材料,每名审查人员、每家企业需要0.5天,合计30×2×0.5=30个工作日。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审查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全年2家,由2名工作人员受理、审查申报材料、信息输入、归档、现场复核,每家2天,合计2×2×2=8个工作日。
(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工作,全年7家,由2名工作人员受理、审查申报材料、信息输入、归档、现场复核,每家1天,合计2×1×7=14个工作日。
(五)安全生产信访举报督查核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调研和答复
1、安全生产举报查处。每次1人,全年14起,合计1×14=14个工作日。
2.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调研和答复全年6次,每次1名工作人员负责,每次1天,需要6×1×1=6个工作日。
(六)市局系统内重大节假日、“两会”期间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的安全督查及与市直相关部门联合督查检查
1. 市局系统内重点时段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全年5次,每次2天,2名工作人员参与,需要6×2×2=24个工作日;
2. 与市直相关部门联合督查检查全年4次,每次1天,1名工作人员参与,需要4×1×1=4个工作日。
(七)统计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上报的相关工作总结及报表
2名工作人员负责,每年每人10天,合计2×10=20个工作日。
(八)开展机动执法
全年5批次,每次2天,每批次2名工作人员,合计5×2×2=20个工作日。
(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全年2次,每次每人3天,合计(2×2×3)=12个工作日。
(十一)信息报送
全年10次上报省安全监管总局报表,每次1名工作人员负责,每次2天,合计10×1×2=20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的确定
(一)检查工作日的确定(共82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82个工作日。
(二)检查的方式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三)重点检查的对象、频次和时间分配(69个工作日,重点检查比例为84%)
1、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38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覆盖率100%,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0.5天,共用38×2×0.5=38个工作日;对危险化学品试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全年检查4家试生产企业,每家企业用时0.5天,共用4×2×0.5=4个工作日。
2、对4家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0.5天,共用4×2×0.5=4个工作日。
3、对全市8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覆盖率100%,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0.5天,共用8×2×0.5=8个工作日。
4、对金属冶炼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全年检查4家重点企业,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0.5天,共用4×2×0.5=4个工作日。
5、对涉爆粉尘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全年检查4家重点企业,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0.5天,共用4×2×0.5=4个工作日。
6、对全市7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覆盖率100%,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0.5天,共用7×2×0.5=7个工作日。
(四)一般检查的对象、频次和时间分配(13个工作日)
1、对非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全年抽查3家企业,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0.5天,共用3×2×0.5=3个工作日。
2、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全年4个工作日。
3、对涉氨制冷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全年抽查3家企业,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0.5天,共用3×2×0.5=3个工作日。
4、对涉及有限空间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全年抽查3家企业,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用时0.5天,共用3×2×0.5=3个工作日。
(五)检查内容
1. 危险化学品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总厅函〔2016〕256号),结合被检查企业实际,对人员和资质管理、工艺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2.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1)是否存在许可证逾期仍然经营以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现象。
(2)是否存在超量储存以及经营超标、违禁产品。
(3)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和出租库区仓库现象。
(4)是否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是否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落实。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2)抽查生产、经营企业部分产量销售量是否平衡、销售台账是否完整。
(3)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查验购买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材料。
(4)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相关情况。
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落实情况。
(2)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各级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销售台帐、产品出入库登记等各类安全台帐记录情况。
(5)是否存在 “三违”(违规建设、违规储存、违规经营)现象。
(6)是否存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行为。
5、工贸企业
(1)金属冶炼企业
a、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b、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c、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d、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
e、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f、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
g、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h、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2)涉氨制冷企业
a、作业场所是否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
b、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作业间;
c、氨制冷机房是否符合防爆防泄漏规定;
d、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e、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体系是否健全。
(3)涉爆粉尘企业
a、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b、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c、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d、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e、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f、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g、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h、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i、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j、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4)有限空间企业
a、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情况;
b、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c、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情况;
d、设置警示标识配置通风检测仪器装备情况;
e、开展应急演练情况;
f、外委作业签署安全协议并现场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