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区行政区域的项目,以及可能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二、在广州市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按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除外):
1、食品制造业:味精制造项目;柠檬酸制造项目。
2、酒、饮料制造业: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项目。
3、烟草制品业:新建、扩建卷烟项目。
4、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制浆、化机浆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项目。
5、石油加工、炼焦业项目。
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农药制造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生产
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等煤化工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变性燃料乙醇生产
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7、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造项目。
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制造项目;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炼钢、炼铁项目;轧钢项目;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
10、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电解铝、氧化铝生产项目。
11、汽车制造业: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项目;发动机生产项目。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新建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项目;新建发动机生产项目);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拆船项目;航空航天器制造项目。
13、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总装机1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生物质发电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
14、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中转和储存的除外);新建、增加类别的改扩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15、公共设施管理业: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
16、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实验室。
17、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新建大型主题公园。
18、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项目。
19、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建黑色金属矿开发项目。
20、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建有色金属矿开发项目。
21、水利: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22、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国家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项目(有轨电车除外);新建、增建铁路;铁路枢纽;集装箱专用码头(单个泊位5万吨级及以上的海港,或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
23、核与辐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电磁辐射项目。
24、新建以及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设漂染工序)、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项目。
25、东江流域、流溪河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
三、本名录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生产规模或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