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海上阅兵活动的11国16艘舰艇陆续抵达青岛港。届时,将举行高层研讨会、国际舰队检阅、联合军乐展示、文体交流等多项活动。
青岛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青岛市胶州湾海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青岛港周边安全问题,青岛市安委办立即组织黄岛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青岛港集团高风险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口作业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对涉港危险品货物运输集装箱进出口作业实施“禁、限、转”工作措施。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及相关国家标准,参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修订版),在青岛港集团无第1类爆炸品、6.2类感染性物质和7类放射性物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作业许可的基础上,自2017年8月1日起,全面禁止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运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和第6.1类毒性物质进出口作业,仅开展第8、9类低风险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停止2-6类危险品货物进出口作业期间,青岛港集团不断加强职工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梳理危险品作业流程,加大硬件和软件设施的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进一步优化危险品货物作业的安全条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剧毒化学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1 禁止通行时间:2019年4月20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24时。
2 禁止通行方式:全部禁止通行。
3 禁止通行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下同)。
1 限制通行时间:2019年4月20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24时。
2 限制通行方式:未经批准禁止通行。经批准通行的,每日7时至9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通行;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已经驶入的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禁止在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广场停留。
3 限制通行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三、因保障国计民生确须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申领通行证方式:登陆“青岛公安网公安民生警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本通告发布前已经申领通行证,且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持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设置禁行、限行标志,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原有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山东省内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违反限行规定的,将对驾驶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京沪高速济南至莱芜全年禁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自2019年1月15日起,山东境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通行。22时前已经驶入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严禁在服务区或收费站广场停留。
三、遇有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境内高速公路。
四、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
五、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应根据限行管理规定,合理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附近停放或聚集等候。
六、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及运输企业予以处罚。
七、原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限行高速公路的通告》(鲁公通「2016)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