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祥物流 - 读解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规定: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
在本市依法划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通行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安全生产、交通等部门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查验承运人的相关许可,不得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承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委托第三方办理水路运输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列明上述信息。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告知所托运的物品是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未列明前款规定信息的,受委托办理水路运输相关手续的第三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危险化学品承运人。
3、在限制通行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规定的线路、时段行驶。过境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经由限制通行区域以外的公路行驶通过。
4、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非本市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受托单位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记录,但运输车辆不进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除外。
5、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发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给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四)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和载明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托运人、发货单位、接收单位等内容的资料,且不得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通行证而在本市依法划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0、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承运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给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关资料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所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属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承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9、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受委托办理水路运输相关手续的第三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未以书面形式向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核实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或者未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化工、医药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