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1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审查交通运输部督导:
发表时间:2019-05-20
全国港口、道路运输标委会,交通运输航海安全、航测标委会:
为落实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的要求,我部组织了一批交通运输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现委托你标委会按专业归口承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1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附后)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请你标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尽快组织标准起草,严把标准质量关,按时限提交符合要求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报部,并按要求后续傲好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四章 承 运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专用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制作并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危险货物运单应当至少包含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信息。危险货物运单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危险废物承运人还应填写并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专用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五章 装卸货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三)专用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相匹配;
(六)充装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装载烟花爆竹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装载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查验国家核安全局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报告批准书;装载危险废物的,应当查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外,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三十条 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了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购买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装货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
凡具有腐蚀性、自燃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均属危险品。危险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车辆事故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