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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条件,程序!

发表时间:2018-06-07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报请明确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请示》(冀环土函[2017] 818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来函提及的“非法倾倒的盐酸、二氯乙酸等副产品”属于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属于液态废物; 同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来函提及的“非法倾倒的盐酸、二氯乙酸等副产品”应属于危险废物。


  因此,危险化学品被抛弃或者放弃之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生产企业在废弃其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的有关要求,将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后,依法对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河北省环保厅

冀环土函[2018]370号


  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环保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8]24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将此复函书面告知本地安监部门,并做好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联动监管; 县级环保部门要书面告知辖区相关企业,要求企业拟抛弃或者放弃危险化学品前,应如实申报其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确保做到危险化学品抛弃或者放弃过程全程无缝监管,坚决避免非法倾倒危险化学品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附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8]245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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