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0-09-11
《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原因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管理局)的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养护及路政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局。重新组建市司法局,将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和市戒毒管理局的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市司法局。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市知识产权局。在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基础上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各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整合并入,由其统一行使综合执法职能。根据《中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不再挂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牌子的通知》(穗交运党函〔2019〕10号),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不再使用“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名称。原《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穗交规字〔2018〕3号)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二、主要依据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根据危运行业管理需要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分“总则、经营资质、经营规范、日常管理、附则”共5章49条。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一是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二是明确了实施机关和危运日常许可管理机构;三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二)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四条至第十条)。一是明确申请危运许可的企业应当购置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二是规定了对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审的要求。三是明确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中载明有关事项,取得相应的许可,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四是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做好市场引导。
(三)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
本章分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车辆管理、停车场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资金保障、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等八节。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从八个方面明确企业规范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内容更加细化和明确,对企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四)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一是明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合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隐患认真完成整改;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或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四、主要修订内容
第二条 将有关“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表述修改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条第二款 删除“外商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表述。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将“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
第九条 将“应当变更工商登记”修改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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