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险品及包装监管发展历程
发表时间:2021-01-09
我国危险品及包装监管发展历程
1985年以前,我国曾多次发生因包装不良而引起的出口危险货物爆炸起火、船舶沉没等的重大恶性事故。同时,因包装不良导致出口货物质量受损,遭到国外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为改变这种落后的局面,适应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需要,逐步构建了完善的出口危险品及包装安全检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了海运、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的监管模式。
1、海运危险品及包装检验监管
1985年5月20日由原国家经委、经贸部、交通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从198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和监管工作。198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颁布实施《商检法》第十五款(修订后的《商检法》为第十七款)中明确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危险品包装检验正式走向法制化轨道。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各国海运出口的危险货物包装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实施强制性检验,检验合格者才允许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到1990年底,我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达到《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因此,在1991年1月1日我国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顺利实现国际接轨。
2、空运危险货物及包装检验监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空运出口危险货物的日益增多,国际民航组织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全世界统一执行《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要求,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危险货物的空运出口,原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1月5日颁发了《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并于1995年5月1日在全国开展了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从而解决了我国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受阻的难题促进了空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出口。
3、铁路及公路危险货物检验监管
2000年1月19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铁道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了《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直接由铁路口岸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检验和管理。另外,为进一步健全出口危险品及包装安全管理体系,国家质检总局、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03年5月28日发布了《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对我国公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将正式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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